EBSAs logo

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

世界海洋中的特殊地方

《生物多样性公约》

 

地球的生物资源对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生物多样性是对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具有巨大价值的全球资产。同时,对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威胁从未像今天这样严重。人类活动造成的物种灭绝继续以惊人的速度进行。

作为回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于1988年11月召集了生物多样性特设专家工作组,探讨制定一项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必要性。不久之后,即1989年5月,它成立了技术和法律专家特设工作组,以起草一项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专家们将考虑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担成本和收益的必要性” 以及 “支持当地人民创新的方式方法”。到1991年2月,特设工作组改名为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其工作于1992年5月22日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商定文本的内罗毕会议而告终。

《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 “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上开放供签署。它一直开放供签署直到1993年6月4日,当时它已收到168个签名。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也就是第30次批准后的90天。第一届缔约方会议定于1994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在巴哈马举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受到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日益增长的承诺的启发。它代表着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方面向前迈出的重大一步。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cbd.int”